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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hill中国·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什么内容发布时间:2024-05-05 21:10:33 来源:williamhill中国官网 作者:williamhill威廉希尔官网    

  第1条 为提高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成本合适的办公用房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核心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国办发〔2001〕58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成立洛阳市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直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市、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以及市事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市政府国资委、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市直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定分配、使用、管理、建设等重要工作方案。

  第四条 市直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直办公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事管局。

  第五条 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委、市、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下属单位、市财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市政府系统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等使用,并依法确认属于市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市事管局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管理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第七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应履行使用办公用房申报登记手续,与市事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协议后,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但不得改变用途或租、借、转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八条 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要建立房屋使用登记台账,管理部门要定期复核办公用房质量状况和使用状况,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

  第1条 为规范核心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核心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核心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核心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核心,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核心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1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办〔2015〕17号)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指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省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产、地产及其设施设备,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其中,办公室包括员(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单位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管理。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各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和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第五条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逐步转移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各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权证,或者置换、购买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权属登记。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或者证明文件,协调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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