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耒阳网警积极上门走访辖区相关企业单位,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应急预案制定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人等情况逐一核查。深入机房查看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等情况,督促重点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网络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其中耒阳某单位运行系统经整改后仍存在较多高危漏洞,未及时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耒阳市公安局对其依法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通过专项检查,增强了企业网站对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认识,有效防范信息安全案件、事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了各单位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排查消除了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筑牢了网络安全坚实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